3.2 应备功能


3.2.1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实时发布语声广播,并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。
3.2.2 当有多个信号源对同一广播分区进行广播时,优先级别高的信号应能自动覆盖优先级别低的信号。
3.2.3 业务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.2.1条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表3.2.3的规定。
业务广播系统的其他应备功能
3.2.4 背景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.2.1条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表3.2.4的规定。
背景广播系统的其他应备功能
3.2.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.2.1条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,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。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,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、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。
    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,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。
    3 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,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。
    4 紧急广播系统应具有应急备用电源,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;以蓄电池为备用电源时,系统应设置电池自动充电装置。
    5 紧急广播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。
    6 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,应设置一键到位功能。
    7 单台广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。
    8 单个广播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。
    9 紧急广播系统的其他应备功能尚应符合表3.2.5的规定。
紧急广播系统的其他应备功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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